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91號原告 陳育如 被告大葉首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威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住戶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以113年補字第662號裁定原告應於十日內補繳及其他應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1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及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納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