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89號原告 吳明宗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被告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湧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又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以兩造間僱傭關係期間5年計,再依原告主張遭解僱前之月薪新台幣(下同)4萬2,000元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52萬元(42,000×60=2,520,000),依上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萬5,948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萬7,29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649元(25,948-17,299=8,649),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