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111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裁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及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4部分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此部分因已逾6個月有期徒刑,原判決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現第8項)之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司法院於98年6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號解釋,認為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與憲法第23條之規定有違,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依此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爰據此聲請裁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及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豐簡字第494號及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20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定本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均合於易科罰金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編號2-4定刑9月)│(編號2-4定刑9月)│(編號2-4定刑9月)│├────────┼──────────┼──────────┼──────────┼──────────┤│犯罪日期│96.10.02│97.06.14│97.06.14│97.06.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緝字第995號│97年度偵字第17531號│97年度偵字第17531號│97年度偵字第1753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豐簡字第494號│98年度上易字第1120號│98年度上易字第1120號│98年度上易字第1120號││實├──────┼──────────┼──────────┼──────────┼──────────┤│審│判決日期│97.06.18│98.08.13│98.08.13│98.08.13│├─┼──────┼──────────┼──────────┼──────────┼──────────┤││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豐簡字第494號│98年度上易字第1120號│98年度上易字第1120號│98年度上易字第1120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7.14│98.08.13│98.08.13│98.08.13│││││(不得上訴)│(不得上訴)│(不得上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8年度執緝字第857號│98年度執字第11638號│98年度執字第11638號│98年度執字第11638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