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自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自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自字第15號自訴人 郭亦安 被告 賴亞瑄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妨害秘密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自訴人郭亦安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逾期不補正者,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依達法官方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蓁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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