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20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偉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及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違約金之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蘇偉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