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附民原告 王洪娶
王文忠 附民被告 王一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