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非調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非調字第922號聲請人 蔡淑麗
蔡政義 蔡淑惠 蔡蕎茵 相對人 邱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現設籍新北市○○區○○路000號,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且經本院再次向聲請人確認相對人現住所,聲請人亦具狀表示相對人居住在前開瑞芳區址。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人等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由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聲請人等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瑋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