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42號原告 郭品裕
郭品讌 鍾文葦 鍾佳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群 (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正義 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然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之部分,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依裁判費三分之二(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4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玟君附表:(新臺幣)序號原告請求金額原應繳裁判費暫免2/3補繳裁判費1郭品裕108,186元1,110元740元370元2郭品讌99,596元1,000元667元333元3鍾文葦53,005元1,000元667元333元4鍾佳容104,596元1,110元740元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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