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455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喻文

選任辯護人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 律師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678號、113年度偵字第36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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