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玖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國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惠宵 等4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71,483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84,3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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