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民國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五三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陳芃宇法官詹慶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