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451號聲請人 余景登 律師即 鄭勝龍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鄭勝龍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鄭勝龍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鄭勝龍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2年度司繼字第196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鄭勝龍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搜索遺產,復代管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及建物,亦承受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因被繼承人財產現正遭強制執行中,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鄭勝龍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司繼字第1966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105年度司執字第57431號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及聲請人進行之遺產管理事務,參酌其遺產僅為2筆不動產及1筆存款,總價值額約為929,000元,遺產內容單純,並考量本件遺產管理人進行之事務,除為處理一般不動產執行案件,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遺產管理人登記、清查並處理被繼承人債務等相關事務外,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15,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此外,聲請人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所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即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業於102年度司家催字第282號裁定由被繼承人鄭勝龍遺產負擔,此部分無庸由本院予以確定,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木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