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40號聲請人 王語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儀君 、 李玉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地號368-2之不動產附表(詳載地號、面積、權利範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