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簡字第54號
原 告 謝雨玲
訴訟代理人 賴坤志 律師
複訴訟代理 傅素蓮
人
被 告 陳俊榮
訴訟代理人 陳三 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江淑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簡字第54號
原 告 謝雨玲
訴訟代理人 賴坤志 律師
複訴訟代理 傅素蓮
人
被 告 陳俊榮
訴訟代理人 陳三 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