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朴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簡字第54號
原   告  謝雨玲
訴訟代理人  賴坤志 律師
複訴訟代理  傅素蓮

被   告  陳俊榮
訴訟代理人  陳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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