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裁判案由:拋棄繼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947號聲請人 蔡曼君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蔡述泰 之父母之除戶謄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