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17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欣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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