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彰鍇 代理人 湯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之證明。
二、請說明受扶養人 黃雲昭 、 黃楊娘 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並請提出其戶籍謄本及相當證明說明之。
三、請說明「醫療費」1,500元、「車子維修費」1,000元有何原因列為「每月」必要支出,並請提出醫療及修車單據證明之。
四、請提出「牌照稅」及「燃料稅」之繳費證明。
五、聲請人自陳現居住父親之房屋,請釋明聲請人現與何人共同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即聲請人必要支出欄所列水、電、瓦斯、電話等費用)支出、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前述各項支出至少連續三個月之繳費明細。
六、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存摺明細,釋明有無存款。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九、請提出最新債權人清冊(詳列總金額、個別債權金額、發生原因、是否為擔保債權)。
十、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106年度、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