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被告 彭國鴻
彭昱鈞 彭昱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核定如下:
一、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318,800元,而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依起訴狀所載為480,000元。則依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核定為31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