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士斌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00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士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士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各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9年2月3日)前為之,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士斌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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