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字第2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簡字第2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二О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七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考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同年八月)五日三時四十分許,騎乘牌照號碼YVE—二三五號輕型機車,由高雄市旗津區渡輪碼頭前,欲由北往南穿越海岸路後,向左駛入廟前路時,本應注意行車起步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朗、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且依其智識、能力,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疏未注意,貿然穿越海岸路至廟前路一三七號前時,適有未考領任何駕駛執照之甲○○,亦疏未注意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八四毫克後,仍騎乘牌照號碼WVG─○一一號輕型機車,沿高雄市○○區○○路由東往西行駛至該處, 黃偉鴻 因閃避不及,致其所騎乘之機車前車頭撞擊甲○○所騎乘機車之右側車身,甲○○並因而受有右鎖骨骨折之傷害。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偉鴻供稱:確於右揭時間,自高雄市旗津區渡輪碼頭前,欲穿越海岸路駛進廟前路,而與告訴人甲○○發生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等語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顯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表、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重仁骨科醫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診斷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而堪認定。
三、按行車起步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九條第六款定有明文。被告考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除有記載被告於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考領有適當駕駛執照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份在卷可佐外,復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表一紙附卷足參,被告對於上開規定應知之甚詳,駕車時本應具有前揭注意義務,並應具有注意能力至屬甚明,又依當時客觀情形,天候晴朗、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亦有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可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前後左右車輛,並讓行進中之告訴人車輛優先通行,因而肇致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告訴人受有右鎖骨骨折之傷害,足認被告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之發生,具有過失。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經送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認定被告起駛前未讓行進中之車輛先行,為肇事主因,有前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高市鑑字第九二○八○二八號鑑定意見書一份在卷可攷。雖告訴人疏未注意飲酒後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不得駕駛汽車,猶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八四毫克後,仍騎乘機車與被告發生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告訴人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之發生及損害之擴大亦有過失,惟此仍不得解免被告過失罪責,附此敘明。又告訴人確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而受有右鎖骨骨折之傷害,已如前述,是被告之過失犯行與告訴人之受傷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罪證已臻明確,被告過失傷害之犯行,洵堪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除於八十九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刑有期徒刑二月,並緩刑二年之紀錄外,並無其他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一紙在卷足憑,素行尚稱良好,而被害人受有前開傷害,並非被告蓄意造成,惡性尚非重大,且本件道路交通事故之發生,告訴人亦與有過失,並斟酌告訴人所受傷害以及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三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高增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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