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52號

原告 陳一郎

被告 陳淑芬

陳次郎

鐘健哲

鐘珮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過戶予原告等情,固提出其自行申報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據,惟本院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土地相同地段、相近地號、公告現值相同或相近之每平方公尺交易價額詳如附表二所示,計算系爭土地交易價額詳如附表三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07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起訴狀末頁「具狀人」欄位之簽名係以電腦繕打方式為之,並未實際簽名或蓋章,即與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不合,此屬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之書狀不合程式,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到院補正,或重新提出補正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到院,逾期未補正,併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四、又原告起訴漏未提出起訴狀繕本4份,請一併補提起訴狀繕本4份(含證物等附屬文件)到院,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4人。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哲豪

附表一: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遺產稅核定價額(新台幣)

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

58.11

1/2

261,495元

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

428.32

3,854,880元

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

152.19

1,369,710元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533.01

4,797,090元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23.94

1/2

17,955元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71.44

1/2

53,580元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6,165.42

1/2

4,624,065元

附表二:

土地坐落

交易日期

交易單價約

(新台幣/平方公尺)

114年1月公告現值

(新台幣/平方公尺)

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

113年10月16日

22,000元/平方公尺

9,300元/平方公尺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112年2月

4,000元/平方公尺

800元/平方公尺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113年7月14日

9,000元/平方公尺

1,500/平方公尺

附表三:(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計算單價

訴訟標的

核定價額

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

58.11

1/2

22,000元/平方公尺

639,210元

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

428.32

22,000元/平方公尺

9,423,040元

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

152.19

22,000元/平方公尺

3,348,180元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533.01

22,000元/平方公尺

11,726,220元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23.94

1/2

4,000元/平方公尺

47,880元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71.44

1/2

4,000元/平方公尺

142,880元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6,165.42

1/2

9,000元/平方公尺

27,744,390元

合計

53,071,800元

註:訴訟標的核定價額=計算單價×面積×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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