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65號原告 李嘉玲 被告 楊翔麟
張聖傑 上列被告楊翔麟、張聖傑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85號),經原告李嘉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
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斯涵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