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0號原告勝億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建誠 訴訟代理人 邱金木 被告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信詔 訴訟代理人 陳鋒瑩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