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3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秀嫚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曾苜莉 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3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33,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鄭貽馨
法官張文愷法官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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