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美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係99年3月9日申請續約門號0000000000號,惟債權人所提出收取換號費民國100年1月之電信費帳單(門號0976***478號),應繳款人為第三人 孫靖明 ,故請提出原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或與債務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如: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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