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675號
原   告  郭永清
原告與被告帝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之聲明或陳述。
二、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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