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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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173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乙○○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童上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 吳金池 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已歿之切結書。
二、被繼承人之母 吳蔣束 已收受聲明人等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三、依戶籍謄本所載,聲明人乙○○之出生別記載為次男,請釋明有無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若尚有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應通知之,並提出戶籍謄本、該書面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若已死亡,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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