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其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逾六月,雖其所犯各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惟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後,亦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97年8月2日│96年11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案號│97年度速偵字第3245號│97年度偵緝字第901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簡字第7787號│97年度易字第1260號││實├───┼─────────────┼─────────────┤│審│判決日│97年9月12日│97年10月31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簡字第7787號│97年度簡字第1260號││決├───┼─────────────┼─────────────┤││確定日│97年10月13日│97年12月8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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