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60號原告 鄭琦祥 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 律師(晉凱法律事務所)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林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原告備位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原告土地)就被告所有坐落同段1437-2、1437-3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原告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 王國華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