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537號

聲請人 翁秀玉 即凱欣養生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珩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板小字第5015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馬正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