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76號
原告BJ000-H112112(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11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
法官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