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28號原告匯紅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德興 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2萬4145元【見民事起訴補充狀之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