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72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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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7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72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頌凱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0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雖與本案之犯罪係屬不同種類之犯罪型態,然被告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108年至109年間,因違反同一通常保護令而犯多件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9年度簡字第800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以109年度簡字第1729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以109年度簡字第2906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共2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不知警惕再犯本案違反保護令罪,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院依法核發之民事暫時保護令,恣意前往告訴人之工作地點違反遠離令,兼衡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多件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科紀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無,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見偵卷第14頁)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0254號被告甲○○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5樓居新北市○○區○○街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翁 張雪子 之子,2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審交易字第8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民國107年3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業已於108年7月31日以108年度家護字第974號裁定核發通常保護令,令其不得對 翁張雪子 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及騷擾之聯絡行為,並應遠離翁張雪子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之住所至少100公尺。詎甲○○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09年10月17日11時30分許,酒後闖入翁張雪子位於上址住所內,而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案經翁張雪子同居子媳 蔡宜靜 發覺後報警到場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被害人翁張雪子同居子媳蔡宜靜於警詢指訴綦詳,並有新北地院108年度家護字第974號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約制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據此,足見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可堪採信。綜據上述,被告所涉上開犯罪,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檢察官吳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