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53號異議人 賴麗如 相對人 陳錫彬 相對人黃 陳瑩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所為105年度司聲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519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所為105年度司聲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正本,係於同年月23日送達至異議人位在臺中市○區○○街○○○號住所,因未獲會晤異議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受僱人,經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上址門首,另1份置於上址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並於同日將該裁定正本依法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經10日已生合法送達效力等情,本院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異議人不服原裁定,於105年12月12日具狀提出異議,未逾前開10日不變期間,本件聲明異議,合於上開規定,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原裁定相對人陳錫彬其中預納之複丈費新臺幣(下同)2,505元,實則相對人亦應負擔五分之二,另一相對人 黃陳瑩嵐 應負擔五分之一,異議人僅負擔五分之二,金額為(計算式2,505元÷5×2=1,002元),故相對人陳錫彬應賠償異議人7,676元(計算式8,678-1,002=7,676)始為正確等語。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案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32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陳錫彬負擔五分之二、被告即相對人黃陳瑩嵐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即異議人負擔而告確定;原裁定送達後,因相對人陳錫彬聲明異議表示應扣除其預納部分,並檢附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為佐,業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5年11月28日予以更正裁定相對人陳錫彬應給付異議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173元,並附如後之更正後計算書,經核並無違誤,又該更正裁定已經合法送達異議人及相對人收受而確定在案。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泰能┌────────────────────────────────┐│計算書(更正後)│├──────┬────────────┬────────────┤│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聲請人預納。│├──────┼────────────┼────────────┤│測量費│4,105元│聲請人預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328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卷附第36頁)。│├──────┼────────────┼────────────┤│複丈費│2,505元│相對人陳錫彬預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328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卷附第81頁)││││。│├──────┼────────────┼────────────┤│登報費│2,600元│聲請人預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328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卷附第128頁)。│├──────┼────────────┼────────────┤│合計│21,694元│由被告即相對人陳錫彬負擔││││五分之二、被告即相對人黃││││陳瑩嵐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相對人陳錫彬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6,173元││(計算式:21,694元×2/5-2,505元=6,1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黃陳瑩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4,339元││(計算式:21,694元×1/5=4,3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