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詩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81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參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詩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812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9月20日確定,113年9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偵卷第109頁,112年度保管字第304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案之贓款新臺幣(下同)730元(詳偵卷第101頁,112年度保管字第303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且屬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9月20日以112年度偵字第3812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同日確定,被告已履行緩起訴處分之條件,於113年9月19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中地檢署法治教育簽到表各1份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憑。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品,有如附表所示之鑑
定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扣案之現金730元,係被告為本案犯行,於偵查中主動繳交之
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65至71頁)、112年度保管字第303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101頁)附卷足憑,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雖有與商標權人附表編號1之商標權人即告訴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且賠償完畢,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見偵卷第143至144頁)、告訴人等刑事陳報(一)狀(見偵卷第145至146頁)在卷可證。然本案實際販售數量不詳,且扣案犯罪所得數額非高,亦無從區別所侵害各商標權之數量,參以本案尚有附表編號2所示之商標權人並未與被告和解,亦同樣遭受損失,及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認定販賣之時間等情,堪認諭知沒收扣案之款項730元,尚無過苛之虞,併與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審定號證據資料備註1仿冒PeppaPig紙製容器共125件(含警方採證75件)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00000000⑴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卷第33至36頁)⑵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37頁)⑶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見偵卷第97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12年度保管字第304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109頁)2仿冒HelloKitty裝飾品共24件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⑴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卷第45至58頁)⑵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偵卷第59至61頁)⑶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見偵卷第97頁)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