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力行謝清江 、梁公偉、 孫振耀金聯舫吳重雨張秉衡湯明哲 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6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5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裁定經本院公示送達,於108年5月31日黏貼本院公告處並登載司法院網站,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此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足憑。依上規定,原告起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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