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判決
                 95年度宜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亦為同法第502條第1項
所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犯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9
日以95年度宜簡字第28號判處拘役30日,嗣因檢察官及被告
均未提出上訴而確定在案,而原告遲於同年5月18日始向本
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開說明,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之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林俊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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