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569號

原告 周秀珍

周政宏

兼上列2人

訴訟代理人 周宇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友志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載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黃聖筑

附表: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新北勢石碇區雙溪段雙溪小段017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所有權人部資料勿遮掩)。

二、提出共有人 周錦上 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為是否承受訴訟之聲明;如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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