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76號聲請人 邱荁榆
邱栯寊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秀茵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均係被繼承人 呂日理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12月19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附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呂日理於109年12月19日死亡,聲請人邱荁榆、邱栯寊係被繼承人姐妹呂秀茵之子女,為被繼承人之外甥、外甥女,為舅甥關係,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邱荁榆、邱栯寊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權,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惠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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