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589號債權人 吳振達 債務人 陳芝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陳報地址查無此人,另有多人同名)。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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