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22號聲請人 陳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 陳宗輝 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宗輝(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街○○○號3樓)於民國107年3月9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失蹤人陳宗輝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鳳珠為失蹤人陳宗輝之姐,失蹤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100年3月9日列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為證,並經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亡字第10號卷、失蹤人個人戶籍資料、勞健保資料、入出境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查核屬實,堪信相對人係於100年3月9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又失蹤人係00年0月0日生,自100年3月9日失蹤計至107年3月9日止,失蹤屆滿7年,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失蹤人陳宗輝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