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53號
原   告  王俊傑
原告與被告博迪創意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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