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9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誌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94號裁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3至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查受刑人已於民國112年5月26日以書面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見執聲卷第2頁),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四、復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案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因需扶養4名幼女及極重度身心障礙之母親,而誤入歧途,深感懊悔及愧疚,希望從輕裁定,並於陳述意見調查表勾選無意見等情,有被告之陳述意見書狀、戶籍謄本、母親之身心障礙證明、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7至79頁),又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爰於自由裁量之外部、內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2所示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至於附表各原判決所宣告之沒收部分,均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育嫻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洗錢防制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5次)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1年5月(3次)犯罪日期110/11/19(2次)110/12/23(2次)110/12/24110/03/30-110/04/13110/11/19110/11/19-110/11/29110/12/1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718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64、65、66號、111年度少連偵缉字第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97、3293、43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53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6號111年度訴字第237、375號判決日期111/10/06111/10/31111/11/18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53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6號111年度訴字第237、37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1/08111/11/22111/12/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8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7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7號(編號3至6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1月(6次)犯罪日期110/11/19110/11/29110/12/15110/12/16110/11/19(4次)I10/11/29(聲請書誤載110/11/20)110/12/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97、3293、436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97、3293、436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97、3293、43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37、375號111年度訴字第237、375號111年度訴字第237、375號判決日期111/11/18111/11/18111/11/18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37、375號111年度訴字第237、375號111年度訴字第237、37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2/20111/12/20111/12/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7號(編號3至6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7號(編號3至6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7號(編號3至6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
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3次)犯罪日期110/12/14(3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75、1857、6054、6055、7472、7975、797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日期112/02/15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3/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6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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