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48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陳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