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14號原告 李菁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千榆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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