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8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877號聲請人立安事務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97年度除字第18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美國銀行台北分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96年10月25日│6,510元│IH0000000│││ 林景聰 │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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