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王祠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壹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2686│王祠榜│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元││2月25日起│││├──┼──────┼─────┼──────┼─────┼───────┤│002│新臺幣251338│王祠榜│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元││2月19日起││點九五│├──┼──────┼─────┼──────┼─────┼───────┤│003│新臺幣65110│王祠榜│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元││3月25日起││點八四│└──┴──────┴─────┴──────┴─────┴───────┘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2686│王祠榜│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元││2月25日起││取新台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台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台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即違約│││││││金)│├──┼──────┼─────┼──────┼──────┼───────┤│002│新臺幣251338│王祠榜│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台幣│││元││2月19日起││1000元之違約金│├──┼──────┼─────┼──────┼──────┼───────┤│003│新臺幣65110│王祠榜│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台幣│││元││3月25日起││1000元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