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08號原告 陳育德 被告 翁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24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繳等情,有該裁定書、本院送達證書、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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