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8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金晏汝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晏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金晏汝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9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964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