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31號聲請人 韋成翰 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相對人 韋炳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請求否認子女,經本院以
106年度親字第20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家境窘迫,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所陳,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6年度親字第20號卷核閱屬實,且聲請人之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依照正本製作。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家慶

更多裁判書